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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公开发布,该通知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通知,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但下列情形除外:设立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分别为总机构住所地和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且预缴增值税的,为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为代扣、代收、代征单位所在地;采矿企业从事资源开采的,为资源开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