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XX年,XX区XX镇XX村一村民将承包的种植蔬果的农用地擅自改作他用,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附近小区进行拆迁腾退,负责拆迁的A公司与没有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B公司,签订运输垃圾合同,处置拆除后的建筑垃圾。为了节省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用,B公司与村民C签订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协议,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农用地上。占地面积为XX平方米,严重破坏市容环境秩序。XX年X月X日,X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了倾倒在农用地上的大量建筑垃圾,遂予以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作为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A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进行备案,与具有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但在执法队员检查中发现,A公司委托没有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B公司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X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而在此案中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B公司,应当取得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并使用条件的运输车辆。B公司未取得运输资质,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X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B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取得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而村民C在农用地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X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村民C作出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及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场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移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相关法规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节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按照就近原则选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与其签订消纳处置协议;
(二)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要求运输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与建设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签订消纳处置协议的消纳场所;涉及在施工现场作业的,要求运输服务单位服从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三)持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消纳处置协议和运输服务合同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
第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场地、机械设备、排水、消防和环境卫生等规定和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取得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第十八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使用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并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许可。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委托他人处置建筑垃圾未选择有资质的运输服务单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及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场地原状,对单位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接收、消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条件恢复或者拒不恢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