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年1月21日下发的《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年度第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同意批准征收下列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征收何店镇响堂街居民委员会用地总面积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公顷(全部为耕地)、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2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方式和途径。涉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补偿,需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涉及农业人员安置的,由居民委员会统一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何店镇响堂街居民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六、若对《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年度第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号)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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