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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1 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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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满足群众的殡葬需求,保护耕地、林地,坚决控制基本农田新增坟墓,我市于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对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强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加大散埋乱葬问题治理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上半年各地至少建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

项目推进,规划先行。《意见》提出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规划。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盈利公共设施。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实际,编制本级公墓建设专项规划,在编制专项规划中不得占用耕地。鼓励各地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按照“一县一策”“一乡一策”原则,合理布局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生态安葬点、生态纪念林等。

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市、区)政府主导,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补贴。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到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单座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亩,主要提供骨灰格位安放服务。单座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0亩,以节地葬为主。

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

在加强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方面,《意见》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管理维护,农村公益性公墓管护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可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统一安排。公益性公墓只服务本辖区户籍居民(村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核定,收入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违规超范围和超定价销售,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公墓对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对选择树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葬式的,给予费用减免或奖补。

提倡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

《意见》提出,加大散埋乱葬问题治理,严格执行法规制度。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各地要努力保持并提升遗体火化率。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再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禁止在耕地、林地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地建造坟墓,已经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坚决控制基本农田新增坟墓问题。

《意见》要求,各地要千方百计巩固和提升火化率,大力推进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对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问题,要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严禁以罚代管、放任不管,严禁新立坟头、墓(碑)和老墓翻新。要依法查处“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等乱象。要发挥党员干部表率带头作用,依法依规安葬亲人骨灰,自觉纠正散埋乱葬行为。要加强对农村原有公共墓地和集中埋葬点的资源整合和改造提升。

在落实奖补措施方面,政府鼓励和引导群众采用树葬、草坪葬、花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对丧属自愿把骨灰迁移到公益性公墓安葬或落实节地生态安葬的,由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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