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环节税收为基础征收的一种税收。计税依据=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已查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本期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与纳税期无关。即补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要作为计税依据。
与其他税种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实际缴纳的税款之和为基数。与“两税”同时征收,本质上是附加税。一般来说,城镇越大,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就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这种取决于城镇的大小。差别税率的设定方法很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依法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含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国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所缴纳的税额),加上增值税留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少的税额和期末退还的增值税后的余额。直接减免税金额是指按照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直接减免税的金额,不包括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方式的退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