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二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二税”指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地处市区的某企业,年3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其中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被退库13万元;缴纳消费税万元,因故被加收滞纳金0.25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应纳税额=(-13+)×7%=23.10万元
减税、免税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以下特殊: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二税”之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
大型商场少计算的增值税税金应计征城建税;滞纳金、罚款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资源税不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