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助力白癜风康复 http://m.39.net/news/a_10148696.html城市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的载体。“中国城市建设网”能否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项终审判决显示,《城市建设》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城市建设杂志社)提交申请注册的第号与第号“中国城市建设网”商标被认定缺乏显著性,含有“中国”二字易造成不良影响,且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至此,该杂志社于年提交的5件“中国城市建设网”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全部被驳回。商标申请遭驳回据了解,城市建设杂志社是经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央新闻出版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网是其唯一官方网站及唯一投稿指定通道。年1月29日,城市建设杂志社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交了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与服务上的5件“中国城市建设网”商标注册申请。年9月,原商标局作出驳回上述5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对此,城市建设杂志社于年10月25日分别针对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的第号“中国城市建设网”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指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的第号“中国城市建设网”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此外,在其他类别上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原商标局驳回后,城市建设杂志社未再提出复审申请。经审理,原商评委以相近理由和相同法律依据驳回了城市建设杂志社就上述两件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其中,原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显示,诉争商标中含有汉字“中国”,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国名滥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诉争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诉争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城市建设杂志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其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诉争商标与第号“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文字商标,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城市建设杂志社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于年9月1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服务项目仅是建筑施工,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项目、内容、主体有巨大差别;诉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中国城市建设网”的网名是经过国家批准使用的,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国名滥用,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另外,在庭审中,城市建设杂志社还以引证商标注册人与其所属行业、服务内容不同为由,主张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城市建设杂志社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充分理由及证据证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认定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无不妥。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城市建设杂志社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引